【导语】:2012-2024年国内天然气供需市场发生较大变化,随着天然气管道覆盖增长整体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煤改气”、“油改气”等政策推动天然气下游需求大幅增加,2020双碳天然气目标提出后,新能源发展迅速,天然气以其灵活高效的特性与多种能源协同发展,结合形势变化,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天然气利用政策》。
2024年6月19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正式稿(以下简称《办法》)。与2012年《天然气利用政策》相比,12年间国内外能源形势、天然气供需格局等背景发生较大变化,国内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因此此次《办法》与《天然气利用政策》相比,发生较大变化。
名称由政策变为办法,明确政府管理工作
为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形势变化,修订了《天然气利用政策》,并将名字调整为《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办法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强化了政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办法”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其法律效力高于政策。“办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属于“部门规章”,它具备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它可以明确规定权利与义务,并包含具体的处罚条款。本《办法》中明确规定对限制类项目、禁止类项目的具体措施以及违反后的处罚条款。
有序推进天然气利用,保障能源安全
《办法》第一部分删除了“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的政策目标,明确了“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 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的目标,以此指导天然气利用。
落实气源,对不同用气等级规定不同用气需求
本《办法》保留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对优先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予以用气保障;对于限制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不再新建、扩建相关产能;对于禁止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上游企业不再满足用气需求。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对于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充分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有序发展。
首先,《办法》将“禁止类”中的1、2、3提升到“限制类”中,项目等级的提升,标志着天然气使用领域的扩大。“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均为禁止类。
其次,“优先类”新增4项, “限制类”新增1项,同时,规定“除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政策层面扩大天然气使用以及利用,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天然气调峰发电以及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主要以环境保护和综合能源利用有关,发展天然气的宗旨为“以气定改”。在气源落实的情况下优先发展农村已完成的“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允许新增等涉及民用用气项目,限制其他农村“煤改气”项目。既扩大天然气利用领域,又要保证天然气稳定供应。
再次,合理使用天然气,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其中,天然气制氢项目降级:由原来优先类和允许类,降为允许“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限制其他制氢项目;优先类中天然气汽车范围缩小:由原来天然气汽车缩小为“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等运输车辆;”;允许类中分户式采暖用户进行区分:仅允许“城市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这些调整均表明国家对部分不合理天然气利用予以缩减的态度,构建多能源共同发展的新能源构建体系。
明确规定因“碳”制宜,积极推进技术自主化
《办法》提出“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
附表:
项目等级 | 2024年 | 2012年 |
优先类 | (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 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 场等)用气; (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 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 活热水等用气); (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 (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 (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70%以上, 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 (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 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 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 交车等运输车辆; (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 — 3 — 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 |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4、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5、燃气空调; |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 ||
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输船舶); 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11、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 ||
限制类 | (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 洁取暖项目; (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 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 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 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 化工项目; (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 气”项目; (六) 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 | |
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2、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3、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 ||
禁止类 |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 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 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 |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
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 ||
允许类 | (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 户; ( 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 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 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 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五)除第六条第(六)(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 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 然气制氢项目。 | 1、分户式采暖用户; |
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5、城镇(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 ||
6、除第一类第12项、第四类第1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 ||
7、除第一类第7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 ||
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