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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山西省《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摘要:二、重点任务

第三章 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配气价格原则上以经营管道燃气配送业务企 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同一城市 市辖区(同一县城)有多个燃气企业的,配气价格原则上应当 一致,实行同城同价。远离主城区、且配气管网独立的,可单 独制定配气价格。

第十二条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 制定。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收等因 素确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燃气企业年度准 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与配气业务 成本有关的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 护费(含供销差),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 定。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 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则、收入、人员等进行 合理分摊。其中,供销差率(含输气损耗)原则上按不超过 4%。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 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部分由企业和用户共 享。 供销差率=(管道进气量+期初管存-管道出气量-期末管 存)÷管道进气量 共享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2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 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 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 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 自建自用的中压管道、储气设施、液化燃气接收站资产,以及 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业主共有和 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 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 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 的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燃气企业为提供配气服务正常 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 20%确定。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 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 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准许收益率按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 7%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四)其他业务收支净额通过成本监审确定。其他业务收 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配气业务资产、人力等从事其他业务活 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 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 配气价格按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 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送气量为燃气企业出口气量或委托运 输气量(不包括为第三方提供代输服务的代输气量)。配送气 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 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过度超前建设造成的配气价格过 高。管道负荷率低于 60%的,原则上按 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 计算确定,管道负荷率高于 6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 负荷率对应本办法第八条(一)中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新建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 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 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 过 7%,经营期不低于 40 年,供销差率不高于 4%。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 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 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 则核定。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配气价格时,可对配气 成本按合理比例在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间分配,分别制定居 民和非居民配气价格,具体根据定价权限,由各级价格主管部 门制定。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 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 平均确定。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第十七条 各地要加快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联 动机制建立和实施后,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上下游价格 联动机制调整时,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 价格+联动调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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