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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众聚焦]: 环烷烃消费税风声起,环戊烷应税可能性分析

近日市场有消息传出环烷烃征收消费税在即,那么环戊烷是否会应税呢?消息一出众说纷纭,市场开启了激烈的讨论。

环烷烃是含有脂环结构的饱和烃。有单环脂环和稠环脂环。其中含有1个脂环且环上无取代烷基的环烷烃,分子通式为CnH2n。环戊烷,环己烷均属于环烷烃,其中环戊烷(分子式C5H10)熔点-94.4℃,沸点49.3℃,性质稳定,不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等多数有机溶剂。常用作溶剂、制取聚氨酯泡沫时的发泡剂,是常见一种环烷烃。

关于环烷烃和环戊烷应税,市场上有哪些意见呢:某些市场参与者认为如果环烷烃被列为石脑油类目(石脑油消费税征收标准为1.52元/L),环戊烷作为环烷烃的一种,理所当然是应税品种。某些市场参与者认为环戊烷生产厂家具有国家颁发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不应该应税。还有某些市场参与者认为征收与否都存在相应的可能性,最后还得看相关部门的定性及规定。

让我们理性分析一下,先来了解一下消费税征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的,不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纳税人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

所以,对环戊烷是否征收消费税,不仅要关注其实质上是否属于石脑油或者下游流向进入成品油,还要考察他是否有国家标准,成品是否符合国标、是否取得质检证明和取得质检证明的时间,

我们对这几条相应分析一下。

第一:环戊烷属于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的产品,但是市场流通的环戊烷一般纯度在95%以上,属于纯度较高的物质,并不是石脑油类的混合物,其实质并不属于石脑油应税的石脑油类都是多种化合物的混合物,无法用化学分子式表示),前文也提及,环戊烷化学式为C5H10,且收录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

第二:环戊烷既然是《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标明化学式的化学产品,那环戊烷有没有国家标准呢,答案是有的。环戊烷有国家标准 GB/T18825-2002 工业用环戊烷,并且早在2003年就已经实行,生产厂家生产的环戊烷只要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相应规定,和在生产时及时取得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质检证明,就排除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外。

有人可能会疑惑,那环戊烷有可能经过社会流通进入油品行业吗?经过市场调研,答案是不可能。环戊烷下游应用于聚氨酯发泡行业,作为白色家电的保温材料应用于冰箱,冰柜、热水器等家电行业。环戊烷价格高昂,价格一直处于比较高的水平,长期保持在1万+的价格以上,但是油品价格低于环戊烷1500-2000元左右, 单纯从经济效益来看,环戊烷进入油品行业在正常情况下也并不可能发生;再则环戊烷市场较小,以销定产,每年的生产量和消耗量不大,厂家生产稳定,销售渠道稳定,产销基本平衡,市场上鲜有环戊烷滞销的市场消息传出 ,没有去到油品的动力。

所以小编结论是环戊烷应税可能性较小,因为它既不属于石脑油类,也不会流入油品,并且在化学物质名录内,且有国家标准。近日市场化工市场产品涉税消息频传,如近期的异辛烷,市场也在等待相关部门的具体落地公告,企业对产品涉税问题比较敏感,反应剧烈,我们也可以理解,毕竟对产品及相关产业链都有巨大的影响,但解读需要适度。后期对于环烷烃消费税问题隆众咨询讯会进一步追踪,有新的消息会第一时间发布,请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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