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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摘要:《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在内的七个章节。

第二章 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中提到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新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投资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气瓶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和时间段应当事先告知燃气用户,并在告知的时间内入户安全检查。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在告知时间内入户安全检查的,应当告知再次入户安全检查的时间;燃气用户也可以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约定再次入户安全检查时间。

原文链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zfcxjst.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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