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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气]:《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城燃企业成本有望降低

3月2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配气价格和购气损耗三部分构成,其中:门站价格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浮动水平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配气价格由各个城市核定,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每三年为一个监管周期定期校核。购气损耗为燃气企业在配送天然气过程中,由于管网漏损等原因造成的购气量损失,由供销差率体现。

通知指出管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金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输价格。通知还明确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根据管网结构、输气流向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输价格形式,可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

《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为省级管道公司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费用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明确各地城燃企业在制定配气价格时的办法,为各地政府、企业在天然气定价中提供理论依据。

相比于《管理办法》试行意见,新《管理办法》有以下几点变化

在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费用确定中。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经营期由原来的的30年改为40年。延长管道经营年限,有利于降低计算准许收入时的准许成本,从而降低管道运价率,释放改革红利。

降低省网运输及城市燃气企业配气价格的方式,从而降低燃气成本,促进天然气需求。在降低管输费用之后,上游气源成本对天然气售价的影响将变得更加显著,对于自然垄断的天然气管道方面,《办法》强化成本监审,以尽快促进天然气管道气价格顺调。如此,在继续压缩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空间的同时,为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

另外,通知明确了“”配气价格中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的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4%。”

“加快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首次明确供销差数值4%,长期以来各城燃企业对供销差数值确定均有所不同,明确供销差数值,政府部门在监管层面有据可循,从而更好的对各地城燃配气价格起到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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